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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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

发布:jinyan
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降低税收风险,现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二、增值税发票取得必须坚持“四流”统一,即合同流、货物流、发票流、资金流四流合一。以票控税、以票抵税,严禁虚开发票。项目经理取得的发票所支付的款项,必须由公司支付。项目经理工程借款或计量款,必须汇至购货方,并及时报票,否则提供的增值税专票一律不予认证抵扣税款。

对“虚开”的理解:

即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虚假发票,包括三种情况

1、没有货物购销、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而开具上述发票;

2、有货物的购销、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,但开具数额不实的行为;

3、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上述发票,即使是如实开具发票,但开具人与受票人之间并没有实际交易,仍为虚开行为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: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我单位信息如下:

公司名称: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;

开 户 行:中国建设银行姜堰支行营业部;

账    号:32001766436059958888;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212047589808074;

地    址: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淮海西路299号;

联系电话:0523-88263513。

 

 

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

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